
还是希望车企能够解释一下。
所以,一般远程出行我还是比较信任油车,电车只敢上班通勤用用。
有个细节不知道大家有没有注意到:出发前刘先生特意前往4S店进行保养并明确告知了出境计划,工作人员对此不仅未加阻拦,还贴心赠送了一个靠枕,却对“出境即锁车”这一关键风险只字未提。
面对刘先生的质问,客服的回应冷淡而机械:“出境大概率触发远程锁车,无法提前报备规避。”
就相当于你买了个所有权不完整的铁壳子,在触发某些情形时,你的使用权益可能受到很大限制。
这跟基本法理是背道而驰的。
我国《民法典》第二百四十条明确规定:“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,依法享有占有、使用、收益和处分的权利。”
当消费者支付购车款,且完成了车辆交付手续的那一刻起,这辆车的所有权便毫无争议地转移到了消费者名下,消费者应当对这辆车拥有最直接、最排他的支配权。
题述案件中,车企的远程锁车行为,直接侵犯的是刘先生的“使用权”。
有人可能会为车企辩解:我们锁的只是车机系统,也就是中控大屏和娱乐功能,车的发动机、电机还能转,没耽误你开车啊。
这种说法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,且严重脱离了现代汽车的产品属性。

在新能源及智能汽车领域,车机系统早已不是当年的“卡带收音机”那样的从属配件。
司法实践在处理相关纠纷时已形成倾向性意见:智能汽车的车机系统与车辆硬件深度绑定,集成了远程操控、电池管理、空调控制甚至车辆行驶模式设置等关键功能。
如果车机被锁,车主无法查看续航、无法开启充电口、无法调节空调,甚至在某些极端配置下无法启动车辆,这实际上已经导致车辆“无法正常使用”,足以导致消费者购车的根本目的无法实现。
因此,锁车机即等同于锁车,是对车主私有财产权的直接干预和侵害。

该说不说,报道中的刘先生是幸运的,他在早晨酒店准备出发时发现了车辆被锁。
试想一下,如果车辆正在高速公路上飞驰,或者在无人区的夜晚,车企的远程锁车指令突然下达,导致车辆失去动力、灯光熄火或刹车失灵,诸如此类相对极端的情况下车辆突然被锁,后果将不堪设想。
面对质疑,车企最可能拿出的“护身符”就是购车合同。
他们可能会指着某份文件角落里的一行小字说:“我们在《用户权益告知书》里写了,国内购买车辆无法在国外正常使用车机功能,车主签字即视为同意。”
这涉及到两个层面的法律问题:告知义务的履行与格式条款的效力。
首先是知情权。
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八条明确规定,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、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。
对于汽车这种高价值、涉及人身安全的复杂商品,“出境可能会被锁车”显然属于对消费者购买决策有重大影响的“关键信息”。
在司法实践中,有效的告知必须是“显著”且“明确”的。车企将这种重大限制条款淹没在长达几十页的电子协议中,或者隐藏在购车定金页面的“我已阅读并同意”勾选框背后,这属于典型的无效告知。
更何况,刘先生在4S店进行了面对面的沟通,工作人员明知其出境意图却未做口头提示,甚至赠送礼物表示支持。
这种实际行动与合同条款的矛盾,足以证明企业并未履行充分的提示说明义务。
其次是格式条款的效力。
元股证券:ygzq.hk购车合同通常属于格式合同,即车企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,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条款。
针对此类条款,《民法典》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: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加重对方责任、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,该格式条款无效。
互联网持牌配资券商“全款购买的车,出境就锁车”这一条款,实质上是在消费者支付全部对价后,依然保留了对商品核心功能的单方面控制权,排除了消费者对车辆的完整使用权和处分权(如将车开出国境的权利)。
这种条款严重加重了消费者责任多头趋势,排除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,在法律极大概率会被认定为无效的“霸王条款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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